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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个人向公司借款,为何股东被追缴税款、公司被处罚款——兼议“公私不分”“家企不分”的重大风险

日期:2023年05月07日来源:相一中观

编者按:近期,对多家公司进行财税法风险体检时发现,多家公司账上存在股东个人向公司借款,且长期未归还。其实,在民营企业中“公私不分”“家企不分”的问题,当下依然很常见。“公私不分”不仅会导致巨大涉税风险,还会涉及法律风险,甚至面临刑事责任。

先看一则司法案例:

基本案情:

黄山市博皓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皓公司)于2010年初借给股东个人870万元,在2011年末仍未归还,于2012年5月归还了借款。黄山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对博皓公司涉嫌税务违法行为立案稽查时发现上述情况,于2014年2月20日对博皓公司作出税务处理决定及税务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博皓公司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74万元,责令博皓公司补扣补缴上述税款,并对博皓公司处以罚款87万元。博皓公司不服,寻求法律救济,该案件历经行政复议、一审、二审、再审,均认定稽查局的处理处罚决定合法。

裁判观点:

再审法院认为,股东个人虽然于2012年5月归还了借款,但该借款显然超过了一个纳税年度未归还,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规定的征税情形,博皓公司应当履行代扣代缴税款义务。

相一评论:

财税〔2003〕158号文第二条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后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20号)第三十五条第(四)项规定,加强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的管理,对期限超过一年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借款,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税。

上述案件中,股东个人向公司借款,借用期间未用于公司生产经营,虽然已经归还,但是借款时间超过一年。按照新法优于旧法适用原则,稽查局认定借款视同向股东个人分红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2011年而不是借款当年末即2010年,适用税法依据正确。上述税法规定,目的是防止个人投资者以借款的形式掩盖红利分配,因此对借款行为视同分红处借款时间外,还要满足“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条件。但实务中,股东个人难以举证借款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因此股东个人向公司借款超过一年,将面临按借款金额20%缴纳个人所得税风险。随着税务机关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及金税四期不断上线,对高收入人群个人所得税管理力度不断提升,对股东个人的分红所得个税关注度不断上升。

其实,股东个人向公司借款的税收风险只是“公私不分”“家企不分”的“冰山一角”,“公私不分”的主要模式及重点风险还包括:

1. 股东个人账户收款的偷逃税风险

公司销售产品,股东个人账户收款,存在隐匿账外收入偷逃税款的高风险,这在电商行业中较为普遍且公布的案例不断增多。笔者曾遇到一个案例,某公司线上销售产品,三个股东轮流使用个人账户收款,并将收取款项以借款形式投入公司使用;后续分红时,以归还股东借款形式分红。后内部人员举报,被稽查局查补巨额税款及滞纳金、罚款。

2. 以公司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视同对股东个人分红补缴个税风险

公司大股东或者实控人,经常使用公司资金用于个人及家庭生活消费,例如为子女买房买车等。无论是直接转账支付,还是以借款形式先转给子女等其他人再由其消费,使用的公司资金都将视同公司对股东个人的分红,按税法规定补缴个人所得税。

3. 个人资产与公司资产混同,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风险

《公司法》规定,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但股东个人与公司之间往来款项频繁且无法区分个人资产与公司资产时,易被司法机关认定为人格混同;按照《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若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股东个人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即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尤其是一人有限公司(自然人股东),股东个人不能自己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 股东通过借款、虚构交易等形式抽逃资本的风险

自2014年开始,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但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劳务派遣企业、小额贷款公司等多个行业,仍然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在实缴制要求下,部分公司实缴资金往往是融资而来,通过验资程序后,需要归还。股东此时通常通过借款、虚构交易等形式将验资款全额或者部分转出,该情形若认定为抽逃出资,将面临民事、行政甚至刑事责任。

5. 大股东通过借款形式挪用、侵占公司资金的刑事风险

实务中,大股东通过借款、虚构交易等形式挪用、侵占公司资金,侵害小股东利益,被小股东或者内部人员举报的案件数见不鲜。股东侵占公司财物达3万元以上,即可构成职务侵占罪,最高面临无期徒刑刑罚。

“公私不分”“家企不分”风险远不止上述所列风险,累积风险的爆发对股东个人及家庭有时是致命的。股东个人若要合法、合理地从公司获取收益或者将个人资产与公司资产进行风险隔离,以实现财富传承,需要借助专业团队力量,尽早筹划、通盘规划、全程谋划,以降低税收、法律等各类风险,实现事业、家业良性传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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