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销后被查账,向原股东追缴税款及滞纳金,合法吗?
编者按:近期,多地税务机关对已注销的公司进行检查,并向其原股东(投资人)或实际控制人追缴税款及滞纳金。公司注销工商登记,作为市场主体已不复存在。此时,税务局可否对已注销公司进行查账?对查补的税款及滞纳金向谁追缴?原股东对已注销公司的税收风险是否承担无限责任?
先看一则司法案例:
基本案情
某顾问咨询(北京)有限公司2009年至2011年提供部分中介业务合计取得收入7896400.52元,均未按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该公司于2012年5月16日注销工商登记。北京税务稽查局2019年对该公司涉嫌偷税情况进行检查,并于2019年12月16日向公司唯一股东丁海峰作出京税稽处〔2019〕JW002号《税务处理决定书》,追缴税款及滞纳金。
裁判观点
本案中,《公司注销登记申请表》等证据能够证明由丁海峰签字确认的“主办单位(主管部门)或清算组织证明清理债权债务情况及同意注销的意见”中载明“公司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各项税款及职工工资已结清”。后某公司于2012年5月16日被准予注销。在案的发票、证明等证据能够证明某公司在注销前未依法清缴所欠税款。丁海峰作为某公司唯一的股东,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对某公司欠缴税款及滞纳金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北京税务稽查局将丁海峰作为追缴税款的责任主体,并根据对某公司的查处及解缴情况,与对丁海峰所作追缴处理决定进行相应的退抵,亦无不当。
相一评论
税务局可否对已注销公司进行查账
依照《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对公司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在三年内追征;有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五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可无限期追征。
税务局追征税款,需要通过查账等方式依法确定具体的税款金额。这既是税务局依法治税的要求,也是对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公司注销后的查账,是税务局确定税收债权及调查公司是否存在偷税、抗税、骗税行为的必要程序。
除上述案件外,近期多家已注销公司被查账。
对查补的税款及滞纳金向谁追缴
虽然按照《民法典》及《公司法》相关规定,公司依法完成清算、注销登记的,法人终止,公司已无法作为承担追缴税款及滞纳金的主体。但在特定情形下,税务局可向原股东进行追缴。近期,多地税务机关向已注销公司的原股东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追缴注销前的税款及滞纳金。
在上述案例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14年修正)第十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税务机关立案查处并确定的公司2009年至2011年需追缴的税款及滞纳金属于税收债权。公司唯一股东丁海峰对“各项税款已结清”事项作出虚假确认,骗取法人注销登记,应当对公司税收债权承担责任。
除上述案例外,股东在下述情形中也需要对公司注销前的税款承担相应责任:
1.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第一款)
2.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第二款)
3.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既包括到期未出资部分也包括注销时未到期出资部分)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4.清算组成员从事清算事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或者债权人主张其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5.公司在注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登记机关可以依法做出撤销注销登记等处理,在恢复公司主体资格的同时将该公司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有关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主张其相应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
在该情形下,税务机关可以税收债权追缴受到影响为由向登记机关提出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申请,将已注销公司恢复正常状态,然后依法进行立案检查、追缴税款,并可依法进行税务行政处罚。
例如,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2021年11月24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沈税稽二处〔2021〕785号),向已注销公司实际控制人贺福春追缴税款及滞纳金,同时载明其控制的辽宁中翔拍卖有限公司属双注销企业。2022年8月19日向辽宁中翔拍卖有限公司作出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沈税稽二罚告〔2022〕0819号)。笔者在天眼查系统中查询辽宁中翔拍卖有限公司已是正常户,核准日期为2022年1月15日。笔者推测,应当是被撤销注销登记恢复为正常户了。
原股东对已注销公司的税收风险是否承担无限责任
公司违规注销时:
原股东未经清算即注销、弄虚作假骗取注销或注销时做出承诺,其对已注销公司的税款及滞纳金可能需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上述案例所示。
已注销公司存在多名股东时,其中某个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是否可以向其他股东追偿,法律并未明确规定;但按照公平原则,笔者认为可支持已承担责任的股东对超过自己承担范围的部分向其他股东追偿。
公司合法注销时:
原股东已按照注销程序履行全部义务且公司注销前不存在偷税、抗税、骗税行为的,笔者认为其对已注销公司的税款及滞纳金可承担有限责任。原股东以注销时从公司取得的财产为限承担责任;注销时未出资完毕的股东,需在未出资范围内继续承担连带责任。
但需要注意一个重要的程序性问题,税务机关可否直接依照《公司法》等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直接向公司原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下发文书追缴税款呢?虽然实务案例中,税务局都直接向原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追缴;但现行的税法规定或者其他法律中并未授权税务机关该权力。已注销公司原股东、实际控制人可以借助专业团队通过复议、诉讼等途径来寻求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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