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管法》大修,这些变化将触及“生死线”
当供应商要求预付30%定金时,税务系统已自动关联合同备案信息;当员工报销差旅费缺少行程单时,电子凭证比对已触发风险提示;当客户退回商品未冲减收入时,库存台账异常直接暴露账务漏洞——这不是科幻电影,而是2025年税收征管法修订稿带来的现实图景。自2001年全面修订后,《税收征管法》这部税收领域的“根本大法”终于在2025年3月28日迎来重大变革。106条新规中藏着哪些监管重锤?从虚开发票罚到破产,到电商数据全透明,再到欠税老板禁止出境,企业老板和会计的“生死线”正在被重新划定……
一、进一步消除税收政策的地域差异
2022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提出《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强调要“不断提高政策的统一性、规则的一致性、执行的协同性”。2024年8月1日,《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生效施行,特别提出,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给予特定经营者税收优惠,不得给予特定经营者选择性、差异化的财政奖励或者补贴等。
征求意见稿第5条:
第五条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应当依法加强区域间税收执法的统一性和规范性。
征求意见稿第39条第二款:
税务机关应当引导纳税人依法建账核算,规范核定税收征收管理。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国统一的核定征收制度,明确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
从上述条款可以看出,以前或者当下利用税收政策的区域差异尤其是核定征收的政策差异进行税收安排的做法,在今后可能遇到较大挑战。
二、以数据为基础的风险管理模式是常态
2025年全国税务工作会议提出,要一体推进依法治税、以数治税、从严治税;在以数治税中提出了,要扎实推进与多个部门的常态化数据共享,税收大数据体系持续优化。这在征管法征求意见稿中得了体现。
征求意见稿第6条第一、二款:
第六条 国家有计划地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各级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的现代化建设,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建立、健全税务信息提供与共享机制,实现税收基础信息共享共用。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根据税收征收管理工作需要,可以通过国务院公安、金融管理、海关等有关部门查询纳税人的身份、账户、资金往来、进出口等与税收有关的信息,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和协助。
税务部门一直强调以数治税,但在实践中更多的数据来源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自身数据;税务机关牵头建立税务信息提供与共享机制,且可以根据需要向公安等部门查询纳税人身份、账户、资金往来等信息,对查处虚开发票、逃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可谓是“雪中送炭”。
以数治税是方向,风险管理是手段。
征求意见稿第38条:
第三十八条 税务机关有权运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申报信息以及依法获取的第三方信息等涉税大数据,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申报纳税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风险分析,评估其应纳税额或者应解缴税额,实施与风险程度相匹配的应对措施。
风险管理是税务部门目前的主要管理模式,在立足数据真实、准确、完整的基础上,利用AI智能分析各企业的税收风险,将是税收监管的常态。
三、电子商务迎来严监管时代
“以数治税”,绕不开一个行业,那就是电子商务。征求意见稿单独用2条,要求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向税务部门报送涉税信息等相关涉税事项,及处罚条款。
征求意见稿第29条第一、二款: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规定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和目录清单向税务机关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和与纳税有关的信息。
其他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平台内经营者、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和与纳税有关的信息。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和其他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平台内经营者、从业人员纳税申报等相关涉税事宜。
虽然2019年1月1日生效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也规定了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涉税信息,但执行效果不得而知。征管法是税务机关的程序法,明文规定了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的义务和违法义务的处罚条款,将使得税务部门掌握电子商务涉税数据的时效性、准确性上进一步提升。电子商务行业因为其数据完备性,相比之前,今后不可避免面临着严格的税务监管。
四、税款强制执行的力度加大,对象扩展至自然人
近年来,企业欠税金额不断增加;加之自然人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改革后对自然人强制执行税款缺少法律依据等因素,征求意见稿对税款强制执行的相关条款做了修订,丰富执行手段,对象也扩展至自然人。
1.“税收滞纳金”修改为“税收迟纳金”
“税收滞纳金”能不能超过税款本金,一直以来都是企业与税务局争议的问题。按照现行征管法的规定,税收滞纳金可以超过本金;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滞纳金不能超过本金。一直以来,实务界和理论界对“税收滞纳金”属不属《行政强制法》的“滞纳金”的问题争论不休,法院的判决也不一,有认为不能超过本金,也有认为可以超过本金。征求意见稿,将“滞纳金”改为“迟纳金”,一字之差,虽平息争议,但众多企业感觉被“戏弄”了。但不管怎么说,折射出税务部门始终认为税收滞纳金可以超过本金,而且这可以形成极大威慑力。
2.税款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扩围
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三条至四十八条规定了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主要有几个变化,一是非银行支付机构(主要是支付宝、微信支付等第三方支付机构)纳入强制范围;二是冻结、划拨对象从“存款”扩展至“存款、汇款、非银行支付机构支付账户余额”;三是强制措施和执行的人员扩展至个人(含自然人)。
能集中体现上述变化的,是征求意见稿第45条:
第四十五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实施下列强制措施或者强制执行:
(一)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汇款中冻结、划拨税款;
(二)书面通知非银行支付机构从其支付账户余额中冻结、划拨税款;
(三)扣押、查封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扣押、查封后仍未缴纳税款的,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剩余部分退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
对个人实施前款规定的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须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税务机关实施强制执行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税款迟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的范围之内。税务机关对个人实施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不得进入个人住宅。
五、对“虚开发票”查处持续加强
对虚开发票的行政处罚的现行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64号)二十一条、三十五条,处罚上限为50万元罚款。
征求意见稿第83条:
第八十三条 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构成虚开发票行为,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发票金额巨大的,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纳税人虚开发票非法提供帮助的,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征求意见稿加大对虚开发票的处罚金额最高至500万元,而且对帮助人员也规定了处罚。这不仅是将“虚开发票”的行政处罚提升至法律层级且加大处罚力度,而且释放出税务部门对虚开发票行为的查处力度会不断加强。
六、增加反避税条款,适用全税种
征求意见稿第四十条在关联交易调整的基础上,增加了一般反避税的相关规定。而且征管法作为适用所有税种(海关部门征收除外)的程序法,其规定当然适用所有税种。
征求意见稿第40条第二款:
纳税人实施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免除、推迟缴纳税款,或者增加、提前退还税款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我们知道一般反避税条款一般在企业所得税领域适用,个人所得税也是2019年新个税法实施后新增加的。征求意见稿增加了上述条款,税务局对其他税种开展反避税调查也有了法律依据,可以“光明正大”进行纳税调整。
《税收征管法》的修改,犹如高悬的达摩克里斯之剑,释放出“以数治税”“从严治税”的强烈信号,这对企业的合规经营将产生深远影响。在大数据时代,企业的一举一动都被置于透明的监管之下,不仅需要从数据中挖掘利润,更要时刻警惕数据背后潜藏的税务风险。企业老板和财务人员必须深刻认识到,合规经营已不再是可有可无的选择,而是生死攸关的红线。只有将税务合规融入企业的每一寸肌理,才能在税务监管的变革浪潮中稳住阵脚,否则,任何一次疏忽都可能成为压垮企业的最后一根稻草。
- 境外所得反避税监管再升级,“出海”企业与个人需警惕多重风险! 2025-05-28
- 税务监管“数字化天网”下:隐匿收入为何成为高危操作? 2025-05-08
- 《税收征管法》大修,这些变化将触及“生死线” 2025-04-16
- 筑牢合规之基,赋能企业发展!相一中观向赣州旅投作2024年度财税服务总结汇报 2025-03-14
- “伪高新”被“摘帽”,财税合规再敲警钟 2025-02-13